社会热点 平凡人生 法制在线 生活资讯 公益 健康养生 百姓心声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频道 > 法制在线 > 正文

【以案说法】凤庆男子与法官玩“捉迷藏”获刑六个月

法制在线 时间:2017-02-14 08:30:43 作者:谢明天 廖淑静 来源:凤庆网 评论:0 点击: 文字大小:特小 特大 打印
图为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
  临沧凤庆男子杨某恶意逃避诉讼,法官数十次打电话并上门联系杨某及其亲属,对他们释法明理,告诫他们要配合法院审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杨某对法官的好言相劝置若罔闻,并狂妄的告诉法官:“钱我没有,赔不出来,你们判我刑吧!”。杨某实现了自己的“愿望”,近日,因故意伤害他人,他被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施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
    
  2014年9月的一个晚上,杨某与施某因酒后发生争执,双方还动了手,结果导致施某的左手小臂骨折,施某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双方因经济赔偿数额大小产生纠纷,施某在伤愈后于2016年6月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在开庭前多次通知杨某到法院领取相关材料并办理应诉手续,但杨某却把法官的话语当耳边风,看到法官打来的电话,不是拒接就是置之不理,或者接通电话后不出声就挂掉,法官想方设法联系杨某,但杨某总是避而不见,法官通过杨某所住村的村委会领导、村民小组长等人多次向其父母、妻子释法明理,要求家属配合法院做好杨某的思想工作,杨某总算勉强的来到法院坐到了被告席上。
    
  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多次劝告杨某,如果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积极主动对施某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如果继续再恶意逃避诉讼,不配合法院办理案件,可能到导致不利后果。由于该案系刑事自诉案件,杨某未被羁押,庭审结束后,他又继续跟法官玩“捉迷藏”。办案法官心存慈念,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数十次设法联系杨某,努力做调解工作,希望杨某有悔罪表现,能承担责任,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与通知杨某来开庭参加诉讼时一样,法官又是几番辛苦才最终说动杨某到法院接受谈话,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杨某通过电话与施某达成协议,约定三天后再到法院来签署调解协议。可是三天后杨某反悔了,他在电话中告诉法官:“我跟凤庆顺宁律师事务所的杨某律师咨询过了,杨律师他说我这件事事情不大,顶多赔三万就够了,多了我不赔,你们也拿我没办法,法院我也不来,不得你们判我刑吧!”。法官告诉杨某,到法院参与诉讼,法官是才最了解案情的那个人,案子该如何办,怎样做才能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得听从办案法官的劝解,杨某所咨询的律师没有出庭参加庭审,没有深入的详细了解案情,所以不要迷信律师的只言片语,希望杨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态度,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但杨某随后又继续跟法官玩起了 “捉迷藏”,法官语重心长、苦口婆心,长达数月辛勤联系杨某做调解工作,为其争取宽大处理的一番苦心最终付诸流水。
    
  鉴于杨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逃避诉讼的行为极其恶劣,拒绝对受害人施某进行医疗费以外的赔偿,并明确表示由法院对其判处刑罚。在法院组织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经合法传唤和通知后拒绝配合诉讼。凤庆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在犯罪后没有自首情节,没有悔罪表现,拒绝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应依法惩处。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杨某进行逮捕。在逮捕决定书生效后的当天傍晚,恶意躲避法官的杨某即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投入凤庆县看守所羁押。
    
  俗话说得好,不见棺材不掉泪,不到黄河心不死,在杨某被执行逮捕的第二天,法官到凤庆县看守所向杨某进行了宣判,带着手铐从看守所高墙下小门走出来的杨某已经完全变了一个人,神情恍惚、面色萎顿。法官在询问杨某对判决有何异议,是否需要上诉时,他反复小声哀求法官,能否多出点钱而不坐牢……。在最终确认被判决坐牢已无可挽回时,杨某红着眼睛留下了悔恨的泪,看到这一幕,法官内心五味杂陈,但却松了一口气,杨某这泪水,是悔恨之泪,法律的终极目的是惩恶扬善,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是过程,劝导社会扬善才是法律人的终极目标。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施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杨某被移送至临沧监狱服刑。至此,杨某最终对他藐视法律、拒不配合诉讼、拒不悔罪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希望杨某的眼泪能够让杨某以及和杨某一样有逃避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引以为戒,要做一个守法公民,不能将法律当儿戏。
    
  法官提醒: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前,法官多次告诫他,如果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积极主动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但杨某不为所动,继续我行我素,把法官的告诫抛脑后当耳边风,极其狂妄的告诉法官:“你们判我刑吧!”,杨某的“愿望”最终得到实现。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普通人,千万不要以为法律跟自己没关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遵纪守法,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作为人民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时,有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义务,不能恶意躲避诉讼,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相应地制裁。
    
  法官告诫:勿谓言之不预也,杨某在被法院惩处后,其亲属不是认真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反而认为是办案法官的不对,通过各种方式辱骂办案法官。人民法院欢迎广大群众以正常方式、渠道反映问题,但是对于采用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可以被质疑,但不能被藐视;法官可以被投诉,但不能被侮辱;法律权威、法官尊严不容肆意挑衅。

责任编辑:李爱贤

相关热词搜索:凤庆 以案说法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