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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政策

政策解读 时间:2018-04-25 15:39:09 作者: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来源:凤庆网 评论:0 点击: 文字大小:特小 特大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253号)文件精神,让更多的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搭建“住有所居”的实现渠道,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扩面方案和相关文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单位都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选择性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8年4月1日前,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岗、志愿者、劳务派遣和自行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匹配资金属财政供给的,由县财政给予按比例配套,属单位自行聘用和自收自支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解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员覆盖。
 
  三、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于2018年6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实现缴存,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时限范围内如期建立制度并缴存的,县财政给予企业缴纳部分50%补贴奖励,期限2年。

  四、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和团体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至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诚信“黑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诚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李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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